总会章程

总会章程

2018-08-30 栏目: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四平市慈善总会(英文名称THE SIPING  CHARITY  FEDE  RATION  英文缩写:S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四平市范围内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宣传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筹募慈善款物,扶助困难群众,援助社会公益,发展我市慈善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2015]51号)文件及《吉林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是四平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纪检监察、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本会的会址设在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南仁兴街1490-2号,电话:0434-3266694 邮政编码:136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慈善资金和物资。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慈善救助。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优抚、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

      (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公益援助。支持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慈善服务。组织和发展慈善义务工作者队伍,开展各项慈善公益服务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推动市内慈善组织的互动和协作,加强海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有效整合慈善资源;

      (七)兴办养老、医疗、家政服务等与慈善事业宗旨、业务相关的非营利机构;

      (八)开展慈善文化宣传和慈善理论研究活动,弘扬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理念;

      (九)对本会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推动基层慈善事业的发展;

      (十)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要求,为党委、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十一)其他工作。管理慈善基金,采取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管理等方式,实现慈善基金保值、增值。依法开展慈善信托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没有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二)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30%的,可以直接召开理事会;

    (五) 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 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等额选举);

    (三)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或执行会长主持。会长或执行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执行会长、或受会长、执行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主持,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三人以上单数,不得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兼任。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监事会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四)对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其他社团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其他社团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六)在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的规定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八)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或执行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带领秘书处人员负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准备及落实工作;

 (二)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 完成上级党组织、业务管理和指导部门及会长(执行会长)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各种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第五十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30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五十一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报备。

第五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五十三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五条 本会依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登记机关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上,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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